青岛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
为深化和完善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建立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招生制度,提高博士生招生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以下简称“申请制”)工作是我校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统一领导,研究生院组织,相关学院(学部)、学科具体实施。
(二)学院(学部)招生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博士生的“申请制”招生工作,根据工作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实施方案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招生专业与招生计划
“申请制”博士生招生专业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研究确定,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简章公布人数的 30%。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三、招生导师条件
参加“申请制”招生的导师须为在当年博士生导师招生上岗排序中按招生计划 1:1 排序内的导师。
四、学生申请条件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符合学校当年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各项条件,且被录取后全日制非定向学习。
(二)对学术研究有浓厚的兴趣,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参加理、工、医学学科“申请制”博士招生的考生,要求近 5 年具有以本人为第一作者
公开发表与所申请博士招生专业相关的学术成果,包括被SCI 收录的学术论文 1 篇(中科院 3 区)及以上,或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不少于 1 项;参加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申请制”博士招生的考生,要求近 5 年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申请专业相关的被 CSSCI(含扩展版)及以上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 1 篇及以上。
(三)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 426 分(5 年内有效);非英语语种的学生要求取得相应级别外语成绩。学术成果特别突出者,可酌情降低外语成绩要求。
(四)申请人硕士毕业专业应与所申请的博士专业为同一一级学科或相关学科,临床医学学术学位(专业代码1002)和口腔医学学术学位(专业代码1003)硕
士不可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博士。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人陈述书。内容包括学习及学术研究的简要经历、经验、能力、特别成就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拟从事的研究方向和科研设想。
(三)青岛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推荐书,须由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分别签字出具。
(四)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和研究生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应届毕业硕士生提交所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学证明)。
(五)研究生阶段成绩单。由考生所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
(六)外语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往届生)或论文摘要和论文初稿(应届生)。
(八)代表性学术成果。
(九)思想政治情况审核表。
(十)对外语成绩不满足要求,但学术成果特别突出者,需提供两名具有博导资格、并与博士招生专业相关的专家签字出具的书面学术成果认定报告。
六、选拔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招生导师提交申请材料,导师审查并同意后向其所在学科推荐,学科汇总审核后,报学院(学部)审核。学院(学部)招生工作小组在认真审核申请人材料的
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比例由学院、学科确定)拟定接受申请人名单并通知申请人来校参加考核。申请日期截至每年3月10日。
(二)复试考核
各学院(学部)按学科成立由 5 名以上(含 5 名)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的考核小组,小组成员分别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申请人具体情况,设计
符合本学科特点的考核方式,充分考察申请人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科研能力、培养潜质及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等;
应用性学科专业还可安排相应形式的实践技能考核。此外,还应安排包括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学习(工作)态度、人文素质以及心理状况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审核。所有审核内容需保留可以复查的记录材料,面试各环节全过程须录音录像。
学科考核小组每位成员对所有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定并按百分制计分,再以学科为单位按综合评定成绩进行排序。综合评定成绩低于 60 分者不予录取。
申请人还需加试一门外语课和两门专业课,考试科目为当年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考试科目,招生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采用面试、笔试或实践技能操作的形式进行考核,学科考核小组对其进行定量评价并给出成绩,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总成绩,但低于 60 分不予录取。
七、录取
(一)各学院(学部)招生工作小组根据招生计划和综合评定成绩,在当年 3 月 10 日开始组织“申请制”博士生的复试考核工作,研究确定拟录取名单,并于 3 月 30 日
之前将拟录取名单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
(二)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核汇总拟录取名单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审定,并对审定后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报教育部审核通过后,确定录取资格。未经教育部审核通过的名单,导师和单位不得向申请人承诺录取。
(三)通过“申请制”选拔的博士生,学习年限、毕业就业、缴纳学费政策及奖(助)学金政策与其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同。
八、工作原则
各招生学院(学部)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考察方式方法,确保录取生源质量。相关人员须坚持原则,遵守学术、职业道德规范,秉公办事,做到选拔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学校将对录取的学生进行跟踪评估,对于违背规范的导师,将暂停其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将视具体情节给予暂停“申请制”招生资格、削减招生计划等处理。
九、其他
(一)“申请制”考生须在学校指定的研究生招生网站进行网上报名(采集数据上报教育部进行学历校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